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效力应如何认定?

2019/6/10 11:28:41 822

       实践中,用人单位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严重,比如随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等,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变更的行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明确规定了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如果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变更的条款会作无效处理呢?
       针对上述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1条做出了补充规定,规定表明:
       变更劳动合同时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的,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知,书面形式并非变更劳动合同的绝对方式,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默认的变更方式。
       例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采用书面的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如通过口头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此种情况下,如果变更的内容已经实际履行1个月以上,且劳动者对此未提出异议的,可以视为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更了劳动合同,日后任何一方都不能再以未采用书面形式变更来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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