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2019/6/11 11:44:35 720

       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每个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实践中,难免会出现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那么,此种情况下,劳动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可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属于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也即,此种情况下,劳动者是可以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
       但是,劳动者在此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以深圳地区为例,参照《深圳市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1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也即,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给予用人单位1个月宽限期,若用人单位在1个月内未补正(如未补缴社会保险等)的,此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回帖的,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值得一提的是,劳动者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注意保存、收集“已给予用人单位1个月宽限期”的证据。
       比如,劳动者可以通过速递的方式向用人单位邮寄《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书》,然后保存好《通知书》、快递单等,以便日后主张权利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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