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购买社保,员工能否要求离职并经济补偿?

2019/6/21 10:58:37 77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用工之日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实践中,难免会出现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此种情况下,员工能否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呢?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结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值得一提的是,在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济补偿的支付上,每个省市的规定可能有所差异。
       就以深圳地区为例,《深圳市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可见,在深圳地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1个月的宽限期。若单位在1个月内未补正(即未补缴社会保险)的,此时劳动者不但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还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
       【温馨提醒】 法律讲究的是证据,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购买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需要注意制作、收集以及保存“已给予用人单位1个月宽限期”的证据,比如《通知书》、邮寄该通知书的快递单以及跟踪记录等,以便日后主张权利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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