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条款如何约定才合法?

2019/6/28 14:26:29 997

       竞业限制条款,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对于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一种约定。那么,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何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才合法呢?
       结合《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规定可知,一份公平、合法的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24条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由此可知,不是与上述3种工作人员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均不合法。
       (2)内容合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约定,但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比如,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原则上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3)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对等
       未对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数额进行约定或者单方约定劳动者违约责任的,均属于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形。
       因此,竞业限制条款除了要对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之外,还应对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等进行约定,以保证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
       (4)要遵循合理、可行的原则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固然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约定的违约责任比如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合理、可行,不能超过劳动者的经济承受能力。
       比如,劳动者月收入仅3000元,合同2年总收入才不过72000元,但约定的违约金为20万元,这明显有违合同内容必备的真实性、可行性要求,固然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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