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效力应如何认定?

2019/7/1 16:13:39 1355

       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少用人单位为了“交差”以及防范日后可能发生的劳动纠纷,就和劳动者签订了缺少法定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可知,法律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使用的是“应当”二字,在立法上属于强制性规定。但是,如果因此就将缺少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这样并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也违背《劳动合同法》设立的意义。
       小编认为,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协议,劳动合同部分必备条款的缺失,并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整体效力。
       而且《劳动合同法》第81条规定明确表明,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劳动合同欠缺必备条款时,并不必然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我国法律允许当事人可以补正,如对欠缺的部分,双方可以协商增加,但如果因劳动合同不具备必备条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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