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这些义务,您都清楚了吗?

2019/7/25 11:56:14 1375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委托人义务中,有如下几个重要内容:
       1. 预付费用的义务
       《合同法》第398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这里需注意委托人预付费用的义务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并非立于对待给付义务关系,无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余地。
       2. 支付报酬的义务
       《合同法》第405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 赔偿损失的义务
       《合同法》第407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408条: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例:甲在外地出差期间,甲妻深夜突发重病,甲电话委托邻居乙代为送往医院急诊。在往医院途中,乙因违章闯红灯的丙,被撞成重伤。此时,就 乙在处理委托事务中遭受的人身损害,乙可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亦可基于《合同法》第407条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当然,甲对乙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丙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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