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刑事案件,有什么特别之处?

2019/8/9 11:39:57 541

       刑事诉讼中法院审判的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且被告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
       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有着一些与普通程序不同的地方,且重在简化普通程序,从而提高审判效率。一般的,简易程序不受刑事诉讼法中普通程序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法庭审理作如下简化:
       ❶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
       ❷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❸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在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井进行质证;
       ❹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立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当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仍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同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判决宣告前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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