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存在哪些特殊性?

2019/8/14 9:09:01 531

      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的刑事案件大致经过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执行程序,这是普通程序。此外,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还要经过专门的复核核准程序;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当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这些是特殊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尤以其独特的审判对象和核准权的专属性等特征既区别于普通程序,又不同于其他特殊程序。具体而言具有以下特点:

       审理对象特定


      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处理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意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


       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


      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以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相比而言,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实在起诉之后,二审判决之前;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核准权具有专属性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而其他审判程序与此不同:一审案件任何级别的法院均可审判;二审案件中级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再审案件原审及原审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

       程序启动上具有自动性


      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既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抗诉,也不需要当事人提起自诉或上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一审后经过法定的上诉期或抗诉期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自动将案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报请复核方式特殊


      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而审判监督程序可以越级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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