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二审中的”上诉不加刑“,如何正确理解?

2019/8/23 15:53:10 622

       在刑事审判原则中,存在上诉不加刑原则,是第二市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在作出新的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刑罚的一项原则。
       对“上诉不加刑”的具体理解,可有如下方面:
       1. 第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 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3. 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4. 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事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5. 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6. 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7. 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8. 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9. 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10. 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全国设14家分所,360余名法律界律师精英,总职员820余人,多样化的法律服务,专攻法律顾问、婚姻、交通事故、劳动、刑事、知产等多领域,终身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律师全国代理与咨询热线:400-6262-1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