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来看受贿的各种奇葩方式!

2020/1/16 10:30:28 551

       法条摘录:《刑法》第385条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实践中,受贿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1. 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或者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2. 收受干股的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的,以受贿论处。
       3. 以开办公司等假合作名义收受贿赂。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 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4. 假投资的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  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
       5. 假手赌博的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
       6. 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的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即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情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7. 指使给予他人财物的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上述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8. 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的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9. 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上交的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上交的,成立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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