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如果住院两年,赔偿标准按哪年算?

2020/2/20 15:46:02 932

在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中,对于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不同年度会有不同的标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28条的规定,可有: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结合受害人年龄计算。用公式表示为:
       残疾赔偿金 =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设为A) × 依据受害人年龄确定的赔偿年限 × 伤残赔偿指数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结合被扶养人的年龄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 =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设为B) × 依据被扶养人年龄确定的赔偿年限 × 丧失劳动能力指数 ÷ 法定扶养人数
       上述A和B的数据可以根据年份的不同而不同,如何理解其中的呢“上一年度”呢?可以从如下方面:
       ①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上一年度,假设2016年发生的事故,但是如果在2018年一审法庭辩论终结,那么数据应当采用2017年度的数据;
       ② 排除故意拖延的情况。
       有的受害人为了按照更高标准获得赔偿,会拖延理赔,例如其2016年的事故,到2019年度才一审法庭辩论终结,这个时候就需要法院酌情认定适用的年份标准,如果存在故意拖延理赔的,应当予以排除,并合理适用赔偿所依据的年份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