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几类?
2020/4/28 11: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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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在事故责任的问题上,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5种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 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1)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2) 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上述第(2)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总的来说,对于5种事故责任,要根据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及各方的过错程度来定,不能简单的以如是否无证驾驶等来认定一起事故的事故责任,无证驾驶固然属于违法行为,但如果其不必然导致事故的发生,也可能无责任(需接受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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