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2020/6/29 14:20:02 753

       《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何理解“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呢?
       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
       (1) 押运货物
       委托人将货物委托他人进行运输,如果委托人没有自己亲自或委派第三人押运货物,对货物进行监视的,托运人对托运货物独立占有,若托运人将托运货物非法据为己有,拒不归还的,构成侵占罪。
       但是,如果委托人自己亲自或委派第三人对货物的运输进行监视,托运人趁委托人或第三人放松监视之机将货物占为己有逃匿的,则应认定为盗窃罪。
       (2) 封缄委托物及其内容物
       所谓封缄委托物是指委托保管运输的财物被装在容器中,并盖有封印或者被锁住。若委托人将该封缄物交受托人保管或者运输,受托人将封缄物或其内容物占为己有,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 一般认为,委托人将存有物品的容器加锁或封印后寄托时,容器的占有转移到受托者,但委托人对其中的内容物依然拥有现实性的支配力。受托人若将内容物取出转为自己支配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
       如《刑法》第253条的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