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全责方赔偿的误工费单位可以扣除吗?

2020/8/12 11:37:29 804

        在车祸伤害案件中,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6、22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7条,受害人根据伤害的实际大小,可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诸多项目内容。
        误工费是受害人因事故伤害不能正常的劳动和工作所产生的收入损失,依据《解释》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也即误工费 = 误工收入 × 误工时间。
作为财产性的损失,误工费只能获得一次赔偿。在很多案件中,会出现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不支付误工费的情况,这要分情况判断其合法性:
        1. 涉及工伤的
        如果车祸事故涉及工伤的,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也即,此时单位应当按职工的正常工资予以发放,不得扣除。
        2. 不涉及工伤,只涉及第三方侵权
        如果事故仅为第三方侵权,那么单位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事故所有的赔偿都只能由侵权的第三方承担,包括误工费。此时,单位可以停止发放工资,受害人的误工损失只能通过侵权赔偿获得救济,包括向肇事者及其车辆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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