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合适的鉴定机构对伤残受害人这么重要!

2020/9/10 11:30:53 588

       在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中,受害人伤残等级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其赔偿款数额的高低。那么,大家又是否知道是什么决定着受害人的伤残等级?
       实践中,大部分受害人都认为每个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都是大同小异。的确如此,但是此处所述的“大同”是指各鉴定机构在鉴定项目、鉴定内容上面都是一样的,而“小异”则是指各鉴定机构在鉴定标准、定残标准上面存在的差异。
       千万别小看这个“小异”,往往就是它决定了受害人赔偿款的高低。
       对于申请伤残鉴定的受害人而言,最低的要求就是要评上伤残等级。在实践中,当受害人的伤情属于“可评可不评”的情况下,有些鉴定机构采取的是“就高不就低”原则,而有些鉴定机构则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因此,受害人在不了解当地鉴定机构的情况下,随意选择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极有可能会导致自身损害评上的伤残等级低,或者是最后评不上伤残等级。
       若受害人因车祸遭受的人身损害评不上伤残等级,也就意味着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交通事故中的一般损害,只能按照一般损害的标准主张赔偿。
       也即,评不上伤残等级的受害人就丧失了主张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赔偿等赔偿项目的权利,这就等于直接损失了几十万、甚至是上百万的赔偿款。
       由此可知,合适的鉴定机构对于受害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由于事故中的受害人大多都缺乏这方面的专业知识,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委托专业律师协助进行伤残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