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的,是否还需要支付利息?

2021/4/15 15:40:37 494

       日常生活中,老百姓之间的借款合同很多是没有规定利息的,那么,是否可认定为存在利息呢?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民间借贷规定》第25条第1款规定: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规定》第25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故,一般而言,民间借贷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的,应确定不支付利息。
       对上述《民间借贷规定》第25条的理解可分四种情形:
       (1)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① 没有约定利息的,借款人不支付利息。
       ② 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借款人不支付利息。
       (2) 一方不属于自然人的民间借款合同
       ① 没有约定利息的,借款人不支付利息。
       ② 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借款人应支付利息,利率通过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确定。
       需注意,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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