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中对实际履行的理解

2021/5/21 16:55:39 569

       在合同的违约责任中,实际履行也称继续履行,是主要责任类型之一。指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应当依照另一方的请求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其承担的合同义务的责任。
       在外观上,实际履行的内容依然是合间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合同义务,但在本质上,违约方承担的实际履行义务,乃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的违约责任。了解实际履行,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
       1. 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
       根据《合同法》第109条的规定,请求债务人对金钱债务(支付价款或报酬)承担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即只要债务人未履行支付金钱的义务,债权人就有权请求其实际履行。换言之,金钱债务“不发生履行不能”。
       2. 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债务人未全面、适当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只要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人即应承担实际履行的责任。但下列三种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① 法律上不能履行的。例如,债务人破产;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合同成立后因为法律的修改或者政府的禁令,使合同标的物成为禁止流通物(出版物成为“禁书”)。 ② 事实上不能履行的。例如,作为合同标的物的特定物灭失或者毁损不能修复的。

       (2)债务的标的不适手强制展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①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例如,提供劳务的合同(包括演出合同、投课合同),因不适合强制执行,如果债务人不能或不愿履行,债权人不能请求实际履行。此外,从合同的性质来看,对于一些基于人身依赖或信任关系而产生的合同,如委托合同、合伙合同、信托合同,如果违约方不愿继续履行,对方不宜请求实际履行。
       ② 履行费用过高。可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如果实际履行会造成较大的损失和浪费,在经济上不具有合理性,可以认定为履行费用过高。如为履行合同专门进口一台设备,花费的代价远远超过合同的价额。二是, 如果履行需要的时间过长,也不适合实际履行。
       (3)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此时,债权人请求实际履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另外,① 实际履行可以与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责任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② 实际履行可以与价格制裁并用。合同标的物的价款应当执行政府定价的,实际履行时恰遇政府调整定价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第63条规定的价格制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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