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力?
2022/9/1 17: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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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上的乘人之危可以理解为,在对方在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时,迫使对方签订对其非常不利,或非常不公平的合同。乘人之危属于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法律往往给以否定性的评价。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在客观上表现为:
(1) 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处境或者紧迫需要;
(2) 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使对方迫于无奈而与之订立了合同;
(3) 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
(4) 受害人的意思表示对自己严重不利。
对于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被害人一方可以主张撤销,行使撤销权(当然也可以不撤销,而选择默认,选择权在受害人一方)。《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对于乘人之危合同的撤销权,需注意:
1. 撤销权消灭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受害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受害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 撤销权行使后的法律后果
撤销后,合同自是无效。受害人可以要求返还自己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投入的财产以及赔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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