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可以权利救济的情形?

2023/2/10 14:28:30 156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需要立即报警,等待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紧接着,当事人如果有因伤致残的,需要进行伤残鉴定;当事人如果构成工伤的,需要进行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当事人如果不能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需要向法院起诉获得赔偿款。
       上述情形还只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冰山一角而已,那么当事人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时,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在权利遭到侵害时可以获得救济呢?
       (1)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救济途径。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认为不公平或者存在其他侵害自己权益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2)对伤残鉴定结果不服的救济途径。
       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受害人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对交通事故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认为鉴定意见有违真实性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司法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3)工伤过程中的救济途径。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构成工伤的,可以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对于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除此以外,受害人想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还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申请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4)诉讼中的救济途径。
       当事人之间对事故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可以申请回避。对于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还可以申请法院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以及先予执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以及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上述权利救济只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一部分。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权利被侵害时,一般都有相对应的权利救济途径。了解救济途径,避免自身权利再受“二次”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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