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如何赔偿?

2023/9/12 14:44:29 49

       ︾ 引导语:缔约过失责任事实上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信赖利益损失责任。
       在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中,有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其是指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而接触或磋商时,虽然合同尚未成立,但鉴于这期间一方的行为会对对方的利益产生影响,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一方当事人都负有协助、照顾、保护、忠实、通知、保密等先合同义务,否则引发信赖利益损失的,构成缔约过失,将承担对方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切实规定可见《民法典》第500、501条,其规定: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2.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举例说明:
       小明向跟小刚说借钱20万元盖房,小刚内心并不愿意,但是碍于面子假装答应。为了表明自己很义气,就对小明说:“20万没有问题,20天后到我家去取。你抓紧时间动工,不要耽误。”小明信以为真,立即拆旧房搞地基等,同时买了不少的建房材料。20天后,小明去小刚家取钱,但小刚缺留下了个便签纸,写着:“我已于昨日去往美国探亲,因为花销比较大,暂无钱可借”,后面小明因无钱周转,自建房一直烂尾,自己都只能租房住。这里,小刚就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在赔偿内容上,缔约过失以受害人一方所能提供的损失依据为基础,正常以恢复到损失前状态为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