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返聘被辞退是否有补偿?

2023/12/12 15:36:35 34

       随着我国的经济水平、医疗技术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退休后却仍然继续参加工作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而由退休返聘所产生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

       所谓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单位中的受雇佣者已经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目前我国现行退休制度规定劳动者的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女干部55岁),从用人单位退休,再通过与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务合同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

       退休人员从理论上说已经不具备劳动能力,因此也不能成为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由上可见,退休返聘人员与公司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处于平等地位,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因此,正常情况,用人单位聘用已超过法定劳动年龄及已退休的人员在解除聘用关系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如果劳务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应按照劳务合同的约定来予以支付。另外,如果退休返聘人员与公司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公司提前解除关系需要支付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退休返聘人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综上,退休返聘人员被辞退是否有补偿需要视双方合同的约定而定。建议退休返聘人员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在出现纠纷时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