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误工期
误工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误工费 = 单位时间内收入(元/天)×误工期(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收入数额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二)营养期
营养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受害人是否需要补充营养,应根据治疗医院或法医的意见确定。
(三)护理期
护理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注意,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护理期)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请使用微信"扫一扫"做您的掌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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