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要求提供孕检,是否合法?

2024/4/25 11:14:34 4

       引导语:对于用人单位入职前需要进行孕检的要求,劳动者可以予以拒绝。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意识的提高,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保护逐渐受到广泛关注。近年来,有些企业在招聘时发放的报名表、登记表中设有“婚姻状况”“生育状况”栏目,要求应聘者填写婚育信息,有些企业甚至要求女性求职者提供孕检报告,发现怀孕后就取消录用,这样是否合法呢?
       答案是不合法。入职要求孕检这种做法属于提高对妇女录用标准的情形,人为造成就业歧视。我国《就业促进法》第27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3条也明确,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2)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3)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4)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5)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怀孕既是个人隐私,也是女性公民的基本权利,入职前女性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没有告知怀孕情况的义务,强制孕检更是侵犯了平等就业权。这些行为不仅限制了女性的职业发展,还容易加剧社会对女性的歧视,与国家鼓励生育的政策背道而驰。对于用人单位入职前需要进行孕检的要求,劳动者可以予以拒绝。
       如果用人单位发出入职通知后,因为劳动者怀孕而取消录用,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主张赔偿。注意,由于尚未上班,也未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发生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无须走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直接起诉到法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