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车祸受害人构成伤残的,依法可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定残后的护理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鉴定费,极大的提高赔偿数额。但很多事故受害者在维权路上遇到的第一个专业抉择就是:
伤残鉴定,该什么时候做?该由谁来做?是自己悄悄找机构鉴定,还是必须等到打官司让法院指定?这个选择背后,远不止流程差异那么简单,它可能直接关系到您最终获得的赔偿数额。【律师线上评残预估,点此进入说案情】
我们先来理解这两种选择的根本不同:
1.自行委托鉴定(诉前鉴定):在起诉前,由您或您的律师作为委托人,单方选择并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拿到的是《司法鉴定意见书》。
2.法院委托鉴定(诉中鉴定):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通常由双方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协商不成,则由法院通过摇号等随机方式指定。拿到的是《司法鉴定意见书(法院委托)》。
二者核心区别在于委托主体和启动时机。这直接导致了两种路径在策略上的不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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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受害人而言,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自行委托鉴定往往能争取到更主动、有利的局面。这主要基于以下三点:
1. 主动权与选择权
自行委托,意味着您可以有策略地选择鉴定机构。不同的鉴定机构在特定伤情(如脊柱、关节、神经或精神障碍)的鉴定尺度上可能存在细微差异。经验丰富的律师可以根据伤情特点,推荐在相关领域口碑良好、尺度把握相对科学的鉴定机构,为争取合理级别创造有利条件。而法院摇号,结果完全随机。
2. 鉴定时机的灵活性
伤情的恢复程度直接影响鉴定结果。自行委托可以让您在最有利于评级的“最佳时机”进行鉴定,不必等到漫长的诉讼排期之后。若错过最佳鉴定时机,部分功能恢复可能导致评级降低。小编就曾遇到A鉴定机构无级别,而B鉴定机构鉴定9级的情况,最终法院按9级赔偿。
3. 谈判策略的“提前亮牌”
一份已经做出的、结论明确的鉴定报告,是您与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谈判时最有力的筹码。它能将抽象的伤情转化为具体的赔偿数额,迫使对方正视您的诉求。很多案件因此能在诉前达成和解,为您节省大量时间和诉讼成本。而诉中鉴定,您是在“盲谈”,谈判底气不足。
现实中,我们通常建议受害人先行委托鉴定并据此展开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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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方仅对鉴定结论不认可但又无合理理由,您手中的报告依然是重要参考。若谈判破裂进入诉讼,您可以向法院出示该报告,并说明对方无正当理由不认可。此时,法院未必会同意对方的重新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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