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发布时间:2021-04-01浏览次数:688

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编号:

 

 

 

 

 

 

甲方: XXX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 XXX股份合作公司

 

 

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编号:XXXX

甲方: XXX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电话:

 

乙方: XXX股份合作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电话:

 

丙方:            

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址:

电话:

第一条【签约依据及基础】

乙方为XXX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又称“XXX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项目名称为暂定,实际名称以政府审批为准,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的申报主体,乙方根据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定程序,最终通过“四会”决议选取甲方负责具体运营管理实施本项目,丙方为项目范围内被搬迁标的的权利人(即本协议项下的“被搬迁人”)。

故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乙方按集体资产相关管理办法经“三会”决议通过的《XXX社区利益统筹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等,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乙方改造本项目所涉丙方被搬迁标的的搬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本协议,共同遵守履行。

第二条【被搬迁标的概况】       

本协议所称被搬迁标的指丙方拥有的位于本项目范围内的房地产及构筑(附属)物(详见附件测绘报告),被搬迁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     。

丙方被搬迁标的位于本项目范围内,测绘报告编号为         ,建(构)筑物编号为            等,测绘房地产用地面积为      平方米,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投影面积为       平方米,构筑(附属)物包括等(详见附件测绘报告)。(注:①上述面积单位为“平方米”;② 被搬迁标的建筑面积以测绘机构实际测量面积为准,但若实际测量面积小于产权证上记载面积的,以产权证上记载面积为准。)

第三条【被搬迁标的的产权和租赁状态】

3.1乙、丙双方确认,丙方对被搬迁标的享有完整的所有权等权益。

3.2丙方确认被搬迁标的现状处于以下第(     )种权利状态:

(壹)没有被查封、抵押或其它任何限制产权处置的情形;

(贰)抵押;

(叁)查封;

(肆)其它限制产权处置的情形:       /      。

除上述第(壹)种权利状态外,甲、乙、丙三方确认:本协议生效后,丙方应在被搬迁标的交付给甲方前依法解除查封、抵押或其它限制产权处置状态,否则,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可配合丙方排除权利障碍,甲方配合丙方支付解除查封、抵押或其它限制产权处置状态所产生的直接费用,甲方有权向丙方进行追讨。

3.3被搬迁标的是否存在租约:第       种(①存在,②不存在)。

第四条【被搬迁标的的补偿方式】

4.1丙方自愿选择下列第( )种补偿方式作为被搬迁标的搬迁补偿:

(壹)货币补偿;

(贰)产权调换;

(叁)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

(肆)其它方式:                  /                    。

4.2甲、乙方同意与丙方签订本搬迁协议,并就本协议项下被搬迁标的向丙方提供搬迁补偿,补偿内容及金额如下:

4.2.1被搬迁标的的主体补偿:

(1)甲、乙方对丙方被搬迁标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给予丙方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产权调换      类回迁安置房。

(2)对丙方被搬迁标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的部分,甲方给予丙方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共计人民币    元,(小写:¥    元)。

4.2.2被搬迁标的的其他补偿:

临时建筑物、构筑(附属)物、室内装饰装修、搬迁补偿等其他补偿共计人民币         元,(小写:¥       元)。

4.2.3丙方确认,以上补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补偿项目:对被搬迁标的主体的补偿、临时建筑物、构筑(附属)物的补偿、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搬迁费用(含搬出、搬进)补偿、青苗果树补偿等,同时也包括丙方处置租约(若有)的全部补偿。即以上补偿包括了在本项目中的除过渡安置费、奖励金以外的全部应补偿项目。

4.3过渡安置费:

4.3.1丙方腾空并交付被搬迁标的后,自甲丙双方签订《被搬迁标的移交确认单》之日起,至丙方收到回迁房入伙通知书之日止,甲方同意以支付丙方过渡安置费方式对丙方进行临时安置补助,过渡安置费按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算,即甲方支付的过渡安置费为人民币       元/月(小数点后按四舍五入取整),不足一个月的按当月实际天数计算。

4.3.2过渡安置费每季度支付一次,自丙方移交被搬迁标的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当季度的过渡安置费,此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支付当季度过渡安置费。如遇非工作日(包括休息日、节假日),支付时间应相应顺延。

4.3.3自甲方首次支付过渡安置费之日起,过渡安置费标准每满叁年调增一次,每次在上一年过渡安置费的基础上调增10%。

4.3.4丙方选择货币补偿的,甲、乙方不再支付丙方过渡安置费,甲、乙方对丙方不再承担安置责任,由丙方自行安置。

4.4 奖励金:

4.4.1签约奖励金

丙方在 2021 年   月   日签署完毕本协议,根据《补偿安置方案》相关规定,甲方给予丙方签约奖励,签约奖励金共计人民币            元,(小写:¥       元)。签约奖励金与本协议5.2条约定的第二期补偿款一并支付。如遇非工作日(包括休息日、节假日等),支付时间应相应顺延。

4.4.2搬迁奖励金

丙方承诺在甲方通知移交被搬迁标的的 15 天内腾空、移交被搬迁标的并签署《被搬迁标的移交确认单》,根据《补偿安置方案》相关规定,则甲方给予丙方搬迁奖励,搬迁奖励金共计人民币        元,(小写:¥       元)。

搬迁奖励金最终以《被搬迁标的移交确认单》签署的接收时间为准,并根据接收时间结合《补偿安置方案》等相关规定确定搬迁奖励。如有房地产证,则在移交房屋时将房地产证原件及签署经公证的注销房地产权利证书授权委托书或提供已注销产权证的回执一并移交。搬迁奖励金与本协议第5.2条约定的第三期尾款一并一次性支付。如遇非工作日(包括休息日、节假日等),支付时间应相应顺延。

第五条【被搬迁标的的货币补偿安排】

5.1甲方向丙方支付除过渡安置费及奖励金以外的货币补偿共计人民币  元(小写:¥    元)(本协议约定的补偿款均不含税),由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至丙方指定的银行账号。

5.2、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分三期支付5.1条约定的补偿款,具体如下:

第一期: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甲方按丙方应得补偿款总额的 30 %支付给丙方,共计人民币        元,(小写:¥    元,小数点后按四舍五入取整)。

第二期:从丙方等第三人已实际搬迁完毕,按照约定并向甲方办结移交手续(以与甲方签署《被搬迁标的移交确认单》日期为准)后 15 个工作日内,甲方按丙方应得补偿款总额的 30 %支付给丙方,共计人民币       元,(小写:¥      元,小数点后按四舍五入取整)。

第三期:丙方配合甲方完善协议附件及相关产权资料、备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产权证原件/购买合同原件/律师见证书原件/公证书原件/放弃房地产权利声明书、被搬迁标的移交确认单等)后 15 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剩余款项支付给丙方,共计人民币       元,(小写:¥   元,小数点后按四舍五入取整)。

甲方将补偿款汇入丙方在本协议第十四条指定的帐户,即视为丙方已收款,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丙方自行承担。如因丙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向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补偿款,款项暂由甲方保管,丙方可向甲方申请领取该补偿款,但无权要求甲方支付滞纳金、利息等,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被搬迁标的的补偿汇总】

6.1按照本协议第四、五条的约定,甲、乙、丙三方同意货币补偿的部分(除过渡安置费、奖励金之外),甲方共需补偿丙方人民币      元(小写:¥     元)。甲、乙、丙三方同意产权调换补偿的部分,甲方共需向丙方提供    平方米建筑面积产权调换房屋,其中住宅      平方米,商业  / 平方米,办公  / 平方米,厂房  / 平方米,宿舍  /  平方米,其他  /  。

6.2本协议所确定的补偿方式、补偿内容和补偿费用包括了丙方被搬迁标的及其所附权益归丙方的土地、建(构)物等各类权益的全部补偿,同时也包括丙方处置租约(若有)的全部补偿,丙方确认不存在其它任何遗漏未补的项目及任何费用,丙方保证今后不再提出除产权置换应支付的过渡安置费、奖励金之外其它任何补偿要求。

第七条【被搬迁标的的租约的处置】

7.1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第3.3款约定,若被搬迁标的存在租约的,适用本条。本协议所述承租人包括直接与丙方形成租赁关系的承租人以及自承租人处转租后再次形成各层次租赁关系的次承租人。

7.2经甲丙双方商定,就被搬迁标的存在的租约,甲方已将丙方处置租约的费用支付给丙方。甲方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可书面通知丙方及时处理承租人搬迁移交事宜,丙方在甲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处理完毕的,甲方可对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若因此造成甲方先行产生的一切费用,甲方有权向丙方进行追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解除租赁关系补偿费、违约金、赔偿款、评估费、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八条【被搬迁标的搬迁移交验收】

8.1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移交被搬迁标的的 15 天内搬离并腾空被搬迁标的,其应于被搬迁标的腾空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主动与甲方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并签署《放弃房地产权利声明书》、《被搬迁标的移交确认单》、经公证的《注销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委托书》等所有与本协议订立宗旨相符的法律文书。

8.2丙方移交被搬迁标的时,应保持房屋的完整性,不得破坏房屋结构,不得拆除墙、门、窗、固定装修、水电表、电梯、变压器、配电房等附属设施设备,否则,甲方将从支付给丙方的搬迁补偿款和过渡安置费中扣除被拆除设施的价值,因此造成的后果由丙方自行承担。

8.3丙方移交被搬迁标的时,应将附随的水费、电费、燃气费、通信费、网络使用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及其他应向有关单位缴纳的一切费用结清并将单据交与甲方确认,否则,甲方有权从搬迁补偿款和过渡安置费做相应扣减。

8.4丙方移交的被搬迁标的无房地产证的,丙方应提交相关的产权证明文件原件及签署《放弃房地产权利声明书》。丙方移交的被搬迁标的有房地产证的,丙方应提交被搬迁标的权利证书原件和经公证的《注销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委托书》,并协助甲方工作人员统一办理房地产证的注销手续。

第九条【回迁安置房】

9.1回迁安置房的建筑面积、楼层、房号等以测绘结果和实际选房情况为准。产权调换房屋选定后,甲、丙双方应另行签署确认文件,如《回迁安置房分户建筑面积汇总表》等。

9.2甲方置换给丙方的回迁安置房物业按照《XXX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执行,前期物业服务由项目单位选聘。移交标准以开发建设后的实际情况为准。如最终移交标准为精装修,则丙方按照公布的装修标准结算装修费用,并在办理回迁安置房入伙手续前1个月内结清装修费用。

9.3回迁安置房具备选房条件后,由甲方组织选房,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尽量集中安置。具体的选房方式和规则以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且最终公示的选房规则为准。

9.4甲方应在本项目当期的留用地建设用地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的48个月内向丙方交付回迁安置房。

9.5甲方交付给丙方的回迁安置房分户建筑面积总和应尽可能的接近本协议约定的回迁安置房产权置换建筑面积,如因设计条件所限而产生的建筑面积差异原则上不超过±5平方米(含5平方米)。由于受建筑规划和房屋固有属性的限制,当回迁安置房分户建筑面积总和超出(或不足)本协议约定的产权置换建筑面积时,按以下方式处理:

9.5.1建筑面积差异不超过±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部分,按本项目当期同类物业开盘时备案价的80%,由甲、丙双方进行货币结算补差;

9.5.2建筑面积差异超出±5平方米(不含5平方米)至±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本项目当期同类物业开盘时备案价的90%,由甲、丙双方进行货币结算补差;

9.5.3建筑面积差异超出±10平方米(不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本项目当期同类物业开盘时备案价的100%,由甲、丙双方进行货币结算补差;

9.5.4甲、丙双方补偿差价时间应在甲方拿到项目的预售许可证及甲方发出补偿差价通知书三十日内付清,如一方未能及时向另一方付清全部差价,则自应支付差价之日起,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未还清差价总额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因选房建筑面积结差产生的费用按相关法律法规由甲、丙双方各自承担。

9.6甲方将在丙方选房完成后出具回迁安置房分户建筑面积汇总表,确认回迁安置房分户建筑面积总和。甲方交付给丙方的回迁安置房分户建筑面积总和是指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丙方最后所得全部回迁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之和。即,甲丙双方结算房屋建筑面积差时不分套计算,而是以丙方所得全部回迁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之和为准计算。

9.7办理回迁安置房《不动产权证书》时,不动产权登记所涉及的费用按相关法律法规由甲、丙方各自承担。如甲方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可申请税费减免的,丙方应配合并协助甲方办理税费减免相关事宜;如丙方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可申请税费减免的,甲方应配合并协助丙方办理税费减免相关事宜。

9.8甲方应于回迁安置房交付之日起的36个月内为丙方办理回迁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丙方须在甲方书面通知所载明的时间内提供相关文件材料并配合甲方办理回迁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若因丙方迟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或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全、不准确或丙方迟延缴纳丙方依据本条第9.5.4及9.7款之约定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导致甲方迟延办理回迁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十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甲方支付第一期补偿款后,被搬迁标的房地产及构筑(附属)物的所有权及相关的一切权利转移归甲方所有,甲方享有对被搬迁标的房地产及构筑(附属)物的管理、处置、拆除、改造或利用等与所有权相关的一切权利。

10.2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根据相关规定前往被搬迁标的所在辖区街道办或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协议备案手续。

10.3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丙方履行搬迁补偿安置相应的义务。

10.4甲方收到丙方移交的房屋权利证书及相关资料,应妥善保管和保密相关资料。若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移交的相关资料原件遗失的,由甲方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

10.5甲方负责本协议中丙方被搬迁标的的接收、拆除及管理工作。

10.6甲方负责将丙方移交的被搬迁房屋权利证书原件递交相关主管部门并办理产权注销手续。

10.7甲方负责本项目改造建设资金的投入。

10.8甲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丙方及时交付回迁安置房、办理入伙手续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10.9甲方应保证交付的回迁安置房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经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10.10依本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享有及承担的其它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1.1乙方应协助甲方对丙方所属被搬迁标的进行权属确认,乙方向甲方确保本协议项下所有标的的所有权归丙方所有,乙方移交给甲方的产权资料及相关资料真实有效,并协助甲、丙方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11.2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被搬迁标的的产权注销手续以及协调处理被搬迁标的在拆除重建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11.3乙方应协助甲方制定本项目的回迁安置房抽签选房规则;

11.4乙方应协助丙方及时选房和办理入伙手续及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11.5配合甲方完成协议备案、税务减免申请等相关工作。

11.6 依本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享有及承担的其它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2.1丙方承诺,丙方对被搬迁标的享有完整的所有权等权益,丙方向甲方确保移交给甲方的产权资料及相关资料真实有效。被搬迁标的在移交给甲方前不存在查封、抵押、担保、买卖、赠与及其他产权纠纷情形,若存在上述权利负担或瑕疵,导致发生权属争议或出现第三人向甲方主张权利的,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丙方与其他有关利害关系人之间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问题,均由丙方负责解决及承担。

12.2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搬离并腾空被搬迁标的,及时向甲方办理房屋移交手续,积极配合甲方办理产权注销手续;

12.3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之时付清应由丙方支付的被搬迁标的的所有相关费用,丙方应独自承担对该被搬迁标的的权属证书注销后,未被揭露而附着于被搬迁标的的所有经济与法律责任。

12.4本协议生效后,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按时向甲方移交被搬迁标的,若被搬迁标的存在租赁关系的,丙方应履行对承租人的解约补偿责任,与解除租赁有关的款项由甲方承担,丙方保证丙方及承租人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移交工作。

12.5丙方有权按选房规则进行选房;

12.6丙方有权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并足额获得相应补偿款;

12.7丙方保证在被搬迁标的移交时,结清与被搬迁标的有关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使用费、网络使用费、物业管理费等全部费用并向甲方提供合法的费用收讫凭证原件,如有未结清费用,甲方有权在应付给丙方的相关款项中扣除。丙方向甲方移交被搬迁标的后,若被搬迁标的内遗留有丙方物品的,视为丙方的抛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丙方自行承担。

12.8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应向丙方支付的任何费用,丙方均应在甲方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经甲方认可的收款收据,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期限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2.9丙方保证自本协议生效后,不得将被搬迁标的以任何方式与第三方进行接洽、谈判、合作开发、转让等。

12.10配合甲方完成协议备案、税务减免申请等相关工作。

12.11依本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享有及承担的其它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均应积极履行协议条款约定,非经三方协商一致或法定事由(指政府政策调整及不可抗力因素),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生效后,因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均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3.1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丙方支付货币补偿、过渡安置费(如有)等款项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逾期未支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13.2若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丙方交付回迁房屋的或办理不动产证的,甲方按应交付回迁房屋的价值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13.3若乙、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配合义务,每逾期一天,乙、丙方应分别按每天 1000.00  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3.4本协议签订后,若丙方改变被搬迁标的现状的,对因改变现状而增加的部分或增加的费用,甲方不予任何补偿,且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 1000.00 元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如拆除费用增加等),丙方应另行赔偿。

13.5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向甲方移交被搬迁标的的,丙方应按每天 1000.00 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3.6若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应向甲方支付款项的,丙方应按逾期金额每天  1000.00   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3.7若丙方未按时移交被搬迁标的、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配合义务等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相应顺延回迁房屋的交付日期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3.8丙方保证在签订本协议时,其持有的被搬迁标的无任何权利上的瑕疵,不存在抵押、查封、出售或其他产权受限情形。上述被搬迁标的权属证书注销后,因丙方隐瞒而附着于被搬迁标的的所有经济与法律责任由丙方自行承担,均与甲方无关。

13.9 本协议签订后,丙方应保持其被搬迁标的及地块的现状。不得扩建、改建、加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现状与用途;不得拆除水电及通讯设备、二次装修和房屋构件等。若丙方违反本限制性条款约定所造成的费用增加部分,甲方对增加的部分不予补偿;同时,丙方因违约而导致应付甲方违约金的,甲方有权在应付给丙方的补偿款中先行扣除,此项损失由丙方承担完全责任,均与甲方无关。

13.10本协议生效后,丙方不得以转让、拆赔、或与第三方合作等任何方式处分被搬迁标的,否则应赔偿本协议约定的补偿对价(包括但不限于置换物业的价值、货币补偿、过渡期安置费补偿、搬迁补助及其他补助、补偿、奖励金)的两倍违约金,并赔偿甲方一切经济损失,本协议继续履行。

13.11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有第三人对被搬迁标的提出权属争议,并持法院司法文书、公证证明材料等,本协议中止履行,同时甲方有权暂停向丙方支付过渡安置费等货币补偿。待有关争议处理完毕,若生效法律文书显示第三人所提争议不成立,甲方恢复本协议履行;若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裁判丙方并非被搬迁标的权利人,则本协议终止履行,丙方应全额退还所获补偿款项给甲方,同时赔偿甲方损失;若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裁判丙方对被搬迁标的享有部分权利,则本协议今后如何继续履行,甲、乙、丙三方应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13.12丙方以欺诈、隐瞒、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甲乙两方与之签订本协议的,本协议无效。丙方应全额退还所获补偿款项,并向甲方支付所获补偿款的两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赔偿金。

第十四条【丙方收款账户】

14.1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按协议约定将货币补偿款、过渡安置费等各类款项转至丙方指定的以下账户内即视为丙方收款,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丙方承担。丙方收款账户变动的,应将书面变更书送达甲方。

14.2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为: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注:丙方在收到上述相关款项后 5 个工作日内,应配合甲方到指定的地点签收相关收据,否则甲方有权延期支付后续款项直至丙方完成上述事项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通知和送达】

15.1为保障甲、乙、丙三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三方之间文件资料的送达,甲、乙、丙三方约定可选择相互送达的方式包括:第一选择为邮政特快专递,第二选择为XXX报(或XXX报)公告,第三选择为电话电报通知。邮政特快专递寄出第3日(无论对方签收与否)或对方签收日视为已送达。

15.2甲方指定以下地址、电话作为其接受送达的地址及电话:

送达地址:

甲方指定的收件人或联系人:           XXX            

甲方指定的联系电话:                            

15.3乙方指定以下地址、电话作为其接受送达的地址及电话:

送达地址:        

乙方指定的收件人或联系人:           XXX            

乙方指定的联系电话:                           

15.4丙方指定以下地址、电话作为其接受送达的地址及电话:

送达地址:                                              

丙方指定的收件人或联系人:                              

丙方指定的联系电话:                                    

15.5任何一方送达地址、收件人或联系人、联系电话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果因未及时通知,造成文件资料等相关通知送达不到的,造成损失的,由过失方自负。

15.6送达地址未经书面变更通知,一直有效。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或文件按送达地址邮寄,邮政特快专递寄出第3日(无论对方签收与否)或对方签收日视为已送达。如按上述地址邮寄文件被邮政部门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发生诉讼,则审理法院给双方邮寄诉讼相关的一切文书按上述地址邮寄视为送达,如按上述地址邮寄文件被邮政部门退回的,则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第十六条【保密约定】

本协议的内容及甲、乙、丙三方在洽商、签订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从对方所获得的任何资料、文件、信息均为商业秘密,三方均互相负有保密义务,除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文件、信息外,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披露或以其它方式泄露。

第十七条【协议解除和争议解决方式】

17.1经三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予以解除,任何一方擅自解除本协议,应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7.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被搬迁标的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其它】

18.1关于房地产及构筑(附属)物的解释:本协议项下房地产系指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附属)物具体是指位于永久性建筑物以外、附属或独立于房地产的铁皮房、铁皮棚、水泥地、水池、围墙、花木果树(不含可搬迁的盆栽植物)等,丙方具体的房地产及构筑(附属)物的详细内容详见测绘报告,以测绘报告为准。

18.2第十九条所列附件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18.3本协议壹式玖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丙各执壹份,其它由甲方报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附件】 房屋及构筑(附属)物测绘报告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

 

丙方(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