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2021]第 号
广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工程名称: 工程
委 托 人:
咨 询 人:
服务类别: 工程结算编制
签订日期:二O二一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委 托 人(甲方):
咨 询 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与咨询人(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希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委托乙方对 工程 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委托服务范围如下:根据设计施工图、竣工图、施工现场签证资料、设计变更文件、招标文件、招标答辩、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及有关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
甲乙双方在以上委托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并按相对应的合同条款执行。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至乙方出具咨询成果、甲方付清所有咨询服务费后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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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委托代理人:(签字) |
委托代理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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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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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甲方”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乙方”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甲方、乙方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乙方的义务
第四条 向甲方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甲方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乙方应增加的额外工作。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甲方的义务
第七条 甲方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乙方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甲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供与和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甲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乙方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甲方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乙方的权利
第十一条 甲方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乙方以下权利:
1.乙方在咨询过程中,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2.乙方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乙方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甲方的权利
第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权利:
1.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甲方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甲方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乙方的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合同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乙方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乙方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乙方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咨询服务费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乙方对甲方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乙方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乙方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甲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甲方的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咨询服务费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八条 甲方如果向乙方提出赔偿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乙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甲方原因使乙方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乙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书面通知甲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咨询服务费,具体金额以双方结算为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乙方由于甲方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咨询服务费,具体金额以双方结算为准。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咨询服务费,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甲方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咨询服务费,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乙方补偿应支付的咨询服务费利息。利息自约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以未支付的咨询服务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咨询服务费或部分咨询服务费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异议的通知,但甲方不得拖延其无异议咨询服务费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咨询服务费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乙方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甲方同意,其所需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二十九条 乙方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甲方认可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双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乙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约定的与甲方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甲方与乙方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现有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约束力。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本合同委托服务范围内编制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书。
第三条 双方约定的甲方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资料及提供时间:甲方在造价咨询工作开始前五天内应提供造价咨询工作所需要的设计施工图、竣工图、施工现场签证资料、设计变更文件、招标文件、招标答辩、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及有关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包括相关的电子版),以及乙方提出的造价咨询工作所需的其他资料等。
第四条 质量进度要求:
A、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设计施工图等所有完整资料进行编制工程结算造价,按进度要求:
①投资金额500万元以内的,乙方于10至15个工作日内提交工程结算造价的编制报告(不含甲方补充资料时间);
②投资金额500-5000万元的,乙方于15至20个工作日内提交工程结算造价的编制报告(不含甲方补充资料时间);
③投资金额5000-10000万元的,乙方于20至25个工作日内提交工程结算造价的编制报告(不含甲方补充资料时间);
④投资金额10000万元以上的,乙方于25至35个工作日内提交工程结算造价的编制报告(不含甲方补充资料时间)。
B、服务质量承诺
①保证有足够的人力、物力等资源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受委托的工程项目造价咨询业务。
②具有切实可行的内部管理质量控制措施,一是严格执行三级复核制,二是严格实行质量奖罚。
③保证提供优质服务,对编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④保证提供全天候24小时热线服务(热线电话:15015655501、020-87040756)和长期的负责技术支持,对用户的通知,在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响应接受项目咨询委托,2小时内到达现场。
第五条 编制结算造价的工程咨询服务收费与支付:
1.咨询服务费收费标准:经过友好协商,本合同计算咨询服务费最终以 审定结算金额的0.2%收取并根据咨询费开具等额正规发票。
2.咨询服务费支付方式:
(1) 审定结算金额暂按 元计算,(大写: );
(2)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第一期咨询服务费20%;
(3)当乙方完成编制工程结算造价成果文件后提交甲方,经甲方确认后5天内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第二期咨询服务费70%;
(4)甲方将工程结算造价成果文件报送 审核、对数及最终 审定后3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交咨询服务费支付申请。甲方在收到咨询费用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咨询服务费。乙方须在收款当天,向甲方提供与服务费等额的发票。
3.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咨询服务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能按约定时间提供完整图纸、相关资料或其他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时完成的,由甲方负责。
2.咨询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如因乙方原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导致甲方损失,在甲方掌握确实证据的情况下,经市造价管理部门或仲裁机关认定属实,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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