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鹂: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税收协调

2009/8/4 0:00:00 2133

经济全球化是指经济的发展超越了国家的界限。随着各国经济开放程度的提高,国家之间的各种壁垒逐渐消除,整个世界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的程度不断加深;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扩大和深化,达到相互融为一体的过程。它实质上是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生产要素在全世界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合理配置。经济全球化可初步分为贸易全球化、金融全球化、投资全球化、生产全球化四个步骤,其中跨国公司在经济全球化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国家、国界等关系到国家主权因素相对减弱,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国际税收新问题,相应地,对由国内法和国际条约和习惯构成的国际税收法律体系的未来发展也必将产生一系列的影响,如各国在避免重复征税方面进行深入广泛的合作,税收竞争变得激烈,国际间的逃避税更加严重等等,而这一切问题的有效解决都需要各国进行国际税收协调。

一、国际税收协调产生的原因

  经济全球化的后果,加剧了货物、服务与资本等要素的自由流动,税基具有了流动的完全可能性,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国际税收新问题:如税收竞争变得激烈,国际间的逃避税更加严重等,这些问题都不能单依靠一个或几个国家的力量就能得到解决。同时,因为征税是一个国家主权的行使,很难无视他国主权而要求世界各国的税制实现统一,所以这时国际税收协调就应运而生了。国际税收协调可以避免由于各国税制的差异对国际经济活动产生的不良影响。如(1)跨国公司为了适应和遵守各国不同的税制,需要增加相应的管理成本和学习成本,这不利于国际资本的流动;(2)双重征税阴碍有益的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活动;(3)各国为了吸收外资而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相互竞争必然会演变成无休止的争斗,最终影响国际经济繁荣。而国际税收协调在一定程度可消除或缓解上述不良影响。

二、国际税收协调日益重要

(一)、避免国际重复征税需要国际税收协调

  在经济全球化中,不同的国家采取不同的税收管辖权,主要有属地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各国在不违背国际法的前提下,都尽量选择对本国有利的税收管辖权,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的利益。实践中,选择一种管辖权的国家甚少,大都选择双重管辖权。多重管辖权重叠作用的结果,常常导致双重征税现象。国际双重征税不仅直接影响纳税人的利益,而且必然影响国际投资和贸易的正常进行。因此,在国际上需要对税收管辖权规定适当的限制,在各国政府之间建立一种公平合理的税收分配关系,需要国家间的协调。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国际税收的不协调成为了跨境贸易与投资的所谓“税收阴碍”。为了达成国际经济交往的正常化,鼓励国际资本与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在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下,目前世界各国已在所得税、营业税、关税的国际协调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方面的国际协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激烈的税收竞争需要各国进行协调

  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发达国家掀起了一场降低所得税税率的降税浪潮,不仅如此,发展中国家的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也有大幅度下降。这次税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了缓解了各国就跨国所得征税问题上的利益冲突。但是,降税浪潮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国家之间的税收竞争。众所周知,资本的本性在于追逐利润,一国的所得税税率降低,意味着其他条件同等的情况下,资本能获取的利益更多,因而会造成资本向所得税率较低的国家流动,其它国家一旦发现资本向一个国家倾斜,为了本国的利益,也会相应的作一些调整,税收竞争就这样激烈起来。

  诚然,适度的税收竞争对于世界经济的发展是有利的。它迫使参与税收竞争的国家降低税率,扩大税基。这不仅有利于吸引外资、技术,从而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而且使得从跨国经济活动的纳税人的税负减轻,一定程度上削弱税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扭曲作用,最终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但是税收竞争如果过于激烈,各国的税率降低到一个不合理的水平,势必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不利于各国经济的健康、稳定的前进。因此,无论是对税收的良性竞争进行引导,还是对税收的恶性竞争进行制止,都需要充分发挥各国充分地进行税收的协调与合作。

(三)、打击跨国逃避税需要各国进行税收协调

经济的全球化进程使得各国对商品、资本、技术和劳动力等经济要素的流动放松管制,公司设立更加自由,跨国纳税人本身可以在各国自由流动,跨国纳税人的各种所得和财产的跨国流动也相对便利。与此同时,各国税制仍然存在着差异,各国为了吸引外资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依然存在。这些因素为跨国纳税人进行逃避税活动更加提供了可乘之机,在寻求收益最大化的主观动机驱动下,跨国纳税人的逃避税活动将更加活跃。

近年来,跨国纳税人采用改变居所、缩短居留时间、在联属企业内部实行转移定价、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弱化投资和滥用税收协定等诸多方法进行国际逃避税活动,以至于在国际税收关系中,如何防止国际逃避税问题已经成为避免和消除双重征税问题之外的最主要问题。     

从当前现状看,各国管制国际逃避税的措施,主要是各国国内法所规定的反逃避税措施,即主要依靠国内税法中所确立的单边规范。除此之外,各国通过税收协定所确立的国际法规范十分有限,主要是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税收情报交换条款,以及近年来关于国家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中逐渐增加的一些反国际逃避税的特别条款,例如反滥用税收协定条款等。从现有的税务情报交换条款的规定看,各国通过双边税收协定进行的税务情报交换的内容受到诸多限制,交换税收情报的方法也十分有限。目前,除了在税务情报交换领域,或者税务行政协助领域出现专门的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外,还没有出现专门反国际逃避税的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在此背景下,各国国内的反逃避税立法仍然发挥主要作用。显然,这种过度依赖国内法管制国际逃避税的做法,是经济全球化之前的产物,它以充分尊重国家的绝对税收主权国家以及国家可以对国际税收活动实行有效控制的理念为前提。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这种仅仅依靠单边性的或者双边性的反逃避税措施,以及受限制的税务(.情报交换合作方法,难以打击方式越来越复杂和精巧的国际逃避税安排。

   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更加重视国际税收协调的作用,希望通过国际间或者区域间的合作进行税收协调,来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共同打击国际逃避税。

税收协调日益重要的表现及发展

(一)、各国更重视税收协定的作用

  国际税收协调主要是是各国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协定来实现用,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各国间税收协调与合作的领域不断拓宽,各国更加重视税收协定的税收协调作用。

1996年,经合组织与亚太经合组织在澳大利亚联合举办的跨国企业经营税收问题研讨会就曾明确指出:“税收协定是各国政府为资本、劳动力和服务跨国界流动提供一个稳定和有利的税收环境的重要手段之一”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末,国家间签订的税收协定约为1200项,1995年增至2600项,19979月增至3500项,比20年以前翻了三番。其中,发展中国家对外签订税收协定的数量比过去有较大增加。我国就是一个典型代表。1983年,我国与日本签订了第一个综合性的税收协定。之后,我国加快了对外缔约的步伐。截止200211月,我国已与80个国家签订了类似协定这些协定的签订,对于我国吸引外国投资、发展国际经济交往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发达国家除扩充协定网络外,重点是修订原有协定,使之更为完善为了适应世界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协调解决在国际税收方面出现的新问题,有关国际组织亦开始着手对税收协定范本及注释进行经常化的修订工作。进入90年代以来,经合组织对1997年公布的税收协定范本及注释进行了数次修订。在最新一次修订中,范本增加了“税收征收中的协助”这一条款。该条款对缔约国在税收征收中相互提供协助时应遵循的规则作了规定。联合国从1997年也开始酝酿对1980年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的修订。这些修订会使税收协定更为规范化,更符合当前国际经济发展的需要,并将促进更多税收协定的签订。在双边税收协定蓬勃发展的同时,多边税收公约的签订也有一定进展。继1983年关于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多边协定之后,北欧国家又于1989年签署了《关于对遗产和赠予避免双重征税的多边税收协定》,该协定于199210月正式生效。事实表明,北欧国家在税收协定多边模式上的实践是较为成功的。应当看到,国际税收协定的广泛签订与执行为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创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对发展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颇具积极意义。

    自从20世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诞生以来,双边税收协定在税收的国际协调与合作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国之间缔结税收协定十分活跃。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各国为了解决全球化带来的国际税收新问题,将更加重视利用这一极右的双边性的税收协调与合作模式这不仅仅表现在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不断增多、协定范围进一步扩大,而且表现在协定的内容日渐丰富。今后税收协定的内容将会有以下内容的增加:

    (1)增加协定适用新税种;

    (2)将税收协定适用于新的商务活动方式;

    (3)广泛制定新的防治国际避税措施;

    (4)增加税收行政协助以及税务争议解决新方法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就某一专门问题而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如有关税务情报交换的协定、有关税务行政互助协定等,将进一步发展.

(二)、区域税收协调步伐加快

    经济全球化一方面使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程度大大加强,另一力一面,也导致国际资本争夺世界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一些发达国家为避免在这场竞争中孤军作战,往往联合起来与实力更加雄厚的超级大国抗衡。部分发展中国家为维护自身利益,防范发达国家的大肆扩张,也相继建立一些区域性的经济联盟。这些区域性联盟都要求不同程度地打破国家间原有的经济壁垒,使商品、资本、技术和人员可以在区域内自由流动。要达到这一日的,有关国家间必须协调税收政策,井逐步实现区域税收的一体化。以欧盟为例,它不仅实现了共同对外关税,协调了成员国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率,而且在所得税的国际协调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如为了促进在欧盟范围内的国际直接投资,对跨成员国的母子公司实行了共同税制。即各成员国对本国母公司从其他成员国的子公司取得的股息都应采取免税法或间接抵免法以避免对其重复征税;各成员国对本国公司支付给其他成员国公司的股息不得征收预提税。另外,为了推动在欧盟内部的公司合作,使税收不对跨国并购产生负面影响,欧盟对跨成员国的公司并购实行共同税制,要求对成员国之间的公司因合并、分设、财务转移及股份交换所发生的增益一律免征资本利得税。1995年,欧盟还就解决转移定价国际税收争议问题建立了一种仲裁机制,规定当相关成员国之间一国对转移定价的首次调整和有关国家的对应调整发生冲突时,可以采用仲裁方式予以解决

国际税收协调的未来

  在调整国家税收政策的过程中,全球化提升了外在参与者的影响。国与国之间的双边经济关系,通过贸易和资本的流动,增强了税收制度协调的必要性。税收关系协调的范围宽广,从双边或多边税收的合作,相互间司法先例的承认,或共同术语和会计准则的采用。另一条途径是通过若干国家组成的地区性税收管理组织,如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待。

  国际税法由超过1500个双边条约所主宰,而且数量还在稳步地增长。在过去的10年里,每年大约有75个税收条约增加。然而愈加明显的是,这一条约网络的双边特质所固有的缺陷,也随着这一网络的扩张而日益放大。条约网络变得笨拙而难以改进,在许多方面,已经为避税开启了机会。

  多边税收条约比双边税收条约更具有优势,这一点很早就达成了共识。相对于现有的双边条约网络而言,当国际税收体系的机能出现部题时,多边条约将提供一套持续更新的工具,允许其条款的修正与解释,从而在同一时间影响所有的国家。多边税收条约也将提供一个框架,就残存的相关缺陷进行连续性的审查。多边税收条约还允许考虑解决的办法,而这些办法在以双边条约为基础的的情况下是不可能运行的,如在它们运行的多国之间分配所得。多边税收条约在处理三角关系的案例和国际税收协定滥用方面,将比双边的税收网络来得更加有效。这样的一个条约不仅能适用于所得税、社会保障、增值税、遗产税、消费税,也能适用于税收程序性问题。

  从双边协定到区域性的税收协定,实际上已经向多边协定迈出了一步,虽然等待一个参加国家较多,并能实际发挥其协调作用的多边税收协定的出现还需要一定的时间,但国际税收协调必将向着多边条约的协调方式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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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See Michael Graetz, Taxing International Income: Inadequate Principles, Outdated Concepts and Unsatisfactory Polices, 26 Brook .J. int’1L.1357(2001). The figure of 1500 is given in OECD , Tax Sparing :A Reconsideration 14 (1998).

 

                                                                  (作者:黄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