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这些
2017/7/20 16: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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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往往需要签订借贷合同,用以明确各方的法律权利与义务。但当出现一定的情况时,借贷合同当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借贷规定》)第1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借贷属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借贷为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借贷为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借贷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除上述情形外,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还应当考虑《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也即,借贷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五)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合同的无效为自始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 无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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