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由那个地区的法院管辖,答案在这里...
2017/7/21 1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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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也即如何在同一级别法院之间划分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应当向合适的法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选择错误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案件亦是如此: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举例说明:
甲从乙处够得一辆丰田轿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某日,甲的该辆轿车被某市公安局查到,认定为走私车并予以没收。甲不服,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但被省公安厅予以维持。甲欲提起行政诉讼。
分析:此时,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二、特殊地域管辖
1、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有三类情况:(1)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而提起的诉讼;(2)因污染不动产(如鱼塘、河流)而提起的诉讼;(3)因违章建筑拆除而提起的诉讼。、
2、共同管辖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
(1)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案件
不论是单纯的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案件或是既有人身自由又有财产权的行政案件,均可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
不论复议结果如何,既可以由作出行政行为的协助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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