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名称、包装、装潢等的混淆行为

2017/7/21 16:43:21 933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有《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一个特殊的概念: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以上四种情形就为混淆行为表现。
       举例说明:
       甲啤酒厂为扩大销售,精心模仿乙啤酒厂指明啤酒的名称、包装、装潢,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二者差异。
       分 析:
       甲厂使用与乙厂的知名商品相似的名称、 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商品相混淆,消费者经仔细辨认才能区别二者之间的差异,足以构成消费者对该商品的误认,其行为明显属于混淆行为。
       ★ 法律责任:
       对混淆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可通过起诉获得赔偿,若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法定的赔偿额标准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致害人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