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拥有对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您可知道!
2017/7/21 17: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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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是指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表现
1、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 出租人的责任承担
若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出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例外
(一)房屋共有人已经行使了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上述情形下,出租人不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举例说明:
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4年。半年后,甲将该出租房屋出售给丙,但未通知乙。不久,乙以其房屋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解 答:甲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但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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