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诉您什么是:不定期租赁合同

2017/9/4 11:39:27 938

       根据《合同法》第212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根据租赁期间的固定与否,可分为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
       那么,何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呢?
      《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所谓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三种情形:
       1、也即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采取补充协议仍不能确定相应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3、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
       租赁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任意解除权),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举例说明:
       甲于2016年1月租住乙的一套房屋,租期约定为1年。半年后乙出国旅游。租期届满,乙未作任何表示。2017年3月,乙从国外回来,要求甲立即搬出。试问:甲是否有权要求乙搬出房屋。
       分析:结合《合同法》第236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上述案例中,自租赁期满后,双方没有续订固定期限合同,所以合同按不定期租赁合同对待。 既然是不定期租赁合同,那么乙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可以在租赁期满后的任何时间里主张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