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汇票、本票、支票的法定记载事项有哪些?

2017/9/7 11:23:04 1217

       票据是出票人制作,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的一种流通证券。 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有三种类型:汇票、本票、支票。票据必须记载相应内容,否则会产生无效的后果。
       ♦ 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中的本票为银行本票。
       ♦ 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那么,票据上具体应当记载哪些内容呢?
       如汇票,《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对于票据记载的内容,可用表格表示如下:

票据的法定记载事项

 

 

 

 

 

法定记载事项(不记载后果):未记载规定事项之一的,票据无效。

 1. 表明“汇票”的字样。

 2.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举例:汇票上记载“交付货物后汇票照付”或“资金到达后付款”等字样的,票据无效。

 3. 确定的金额。

 例: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数额无效。

 4. 付款人名称。

 5. 收款人名称。

 6. 出票日期。

 7. 出票人签章。

本票与汇票相比,法定记载事项只缺少付款人,其他6项与上一致。

支票与汇票相比,法定记载事项缺少收款人,其他6项与上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