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应当记载这些内容,您的劳动合同合法了没?
2017/9/12 10: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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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也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那么,您知道劳动和合同应当记载哪些必须的内容吗?
劳动合同的条款,可分为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具体为:
一、必备条款
必备条款是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是生效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必备条款的不完善会导致合同的不能成立。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让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的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劳动报酬;
6、社会保险;
7、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可备条款
除法定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也可以不约定的条款。
1、试用期条款
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试用期条款,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满,被试用者即成为正式员工。
2、违约金条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时,由违约方支付给对方一定金额的货币。如约定专项培训的服务期条款、保守商业秘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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