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合同没有签订,也可主张赔偿,具体请看:..
2017/9/13 10: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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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而接触或磋商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负有协助、照顾、保护、忠实、通知、保密等先合同义务。若任何一方基于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则构成缔约过失,应承担赔偿对方合理信赖利益损失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以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未前提,否则不会有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
1、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而接触或磋商(缔约过失责任仅发生在磋商当事人之间);
2、一方因过错违反协助、照顾、保护、忠实、通知、保密等先合同义务;
3、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所谓“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
(1)缔约费用及利息;
(2)为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利益;
(3)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具有因果关系。
举例:
小明向小强提出借钱10万元盖房,小强心里不愿意,但碍于面子假装答应。为了表明自己够义气,小强对小明说:“15天后你到我家里来取,钱没问题。你抓紧时间动工,不要耽误。”小明信以为真,立即开挖地基,购进部分原材料。15天后,小明往小强家取钱,小明留下纸条称:“我已于昨日赴美留学3年,因学费昂贵,暂无前可借,请海涵!”
后,小明四处借钱未果,盖房之日遥遥无期。
分析:
对上述案件应当从两个方面来看:
1、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小强未支付金钱,小明和小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成立。
2、小强因过错违反了忠实、照顾等先合同义务,并因此给小明造成了合理信赖利益的损失(开挖地基、借款、购买原材料等会产生部分沉没资本),故,小明可向小强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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