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需要您清楚的财产保全范围、担保内容
2017/9/13 10: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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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在民事诉讼案件中,也即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或者依照职权,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以避免财产被转移、隐匿、损害。
当事人申请保全以及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都需符合法律规定,包括财产保全的范围限定以及需要提供担保等。
一、财产保全的范围
财产保全仅限于权利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得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另,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即可。
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二、担保
(1)诉前担保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担保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2)诉中担保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三、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但不得重复查封、冻结。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开始后,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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