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租房的您应当知道...
2017/9/25 1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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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买卖不破租赁,可见《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其明确: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效果为:新的所有权人法定承受该租赁合同,也即法定承受原租赁关系。所谓“法定承受”,即什么都不需要做,什么都不需要说,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维持不变(租金、期限等),自动将出租人变更为新的所有权人。换言之,这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属于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
买卖不破租赁的构成要件有三:
1、租赁合同有效;
2、出租人已将租赁物交付给出租人(承租人占有中);
3、租赁期间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因买卖、互易、赠与、投资、抵押权的实现、继承、遗赠、企业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动。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就租赁物而言,动产(如汽车)租赁合同与不动产(如房屋)租赁合同,均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举例说明:
甲将一套房屋出卖给乙,并交付了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未经甲同意,乙将该房屋出租给丙。租赁期间,甲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丁,并给丁办理了过户登记。
分析:
1、乙不是房屋的所有人,但乙作为买受人,在房屋交付后,有权不经所有权人甲的同意将房屋出租给丙。乙、丙的租赁合同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2、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效果是:丁替代乙成为出租人。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例外:
1、租赁物被没收、征收的;
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已经登记的;
3、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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