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顺序履行抗辩权可以让您拒绝履行义务
2017/9/25 11: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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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上述67条就是顺序履行抗辩权的相应概念,总结来说,顺序履行抗辩权有四个构成要件: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
4、应当先履行的一方请求后履行的一方履行。
★ 效力问题
1、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一方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终止履行自己的义务,后履行一方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互不相干,各玩各地!)
3、因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构成违约。
举例说明:
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20万元的书桌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3个月后交付书桌。但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10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3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书桌,遭乙拒绝。
上述案件中,根据《合同法》第67条、72条的规定,乙可以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但只能拒绝与甲未支付价款部分相应的履行请求(也即拒绝10万元的桌椅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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