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
2017/9/27 1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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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现实中日益凸显的医疗事故纠纷,我国《侵权责任法》特设医疗损害责任一章,对医疗事故的侵权处理作出了相应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承担赔偿的责任类型,为过错责任。
那么,都有哪些过错责任呢?
1、履行告知义务
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认定:以当时当地的医疗技术水平可以解决,但未能解决。
3、医疗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 免责情形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此种情形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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