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人都需知道的: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2017/9/28 11:38:18 913

       买房现下成为了市场发展的热点问题,鉴于房屋交易的数额不菲,故了解卖房者是否有卖房的资格非常关键。如果卖方没有卖房的资格,那么签订买卖合同时就会大大损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那么,在商品房的买卖过程中,卖方需要有哪些资格呢?
       举    例:
       2016年7月,小刘与金太阳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预售商品房认购书》。该《认购书》约定:公司为小刘预留所选房号,双方于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正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认购书》还约定:小刘应于签订认购书时缴纳“保证金”10000元,该款于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自动转为合同定金,如小刘接到公司通知后7日内不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该款不予退还。
       2017年2月,小刘接到金太阳公司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通知,立即前往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当场缴纳了首期购房款120万元。4月,小刘突然接到金太阳公司通知:房屋预售合同解除。原因是该套房屋已经被公司以更高价格出售给第三人。
       小刘找金太阳公司理论,公司主张,双方在签订《预售商品房认购书》时,公司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该《认购书》无效,以此为基础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也应无效。
       问:小刘与金太阳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分析: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预售商品房认购书》是一个独立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合同,其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受商品房预售的相关条件的约束,所以是否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也即,《预售商品房认购书》合法有效。
      《预售商品房认购书》合法有效,且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公司已经具备商品房预售的法定条件,小刘与金太阳公司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有效。
       鉴于金太阳公司违约,小刘可依法主张返还120万元首期房款本息并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相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