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何为法院相互间的移送管辖?
2017/10/12 10: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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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上述22条就是移送管辖的相关内容,移送管辖也即受诉法院在决定受理之后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当然,移送的前提是根据法律规定,该案件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如果法院受理某一案件,而该案件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也就不发生管辖移送的问题。
设立移送管辖制度的目的在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关于管辖权争议的问题,避免因管辖不明、相互推诿等原因而拖延审理,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移送管辖可具体了解如下内容:
1、已经受理
移送案件的法院已经决定受理,即诉讼程序已经开始但未审结。
2、必须移送
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必须移送。
3、仅法一次
受到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也无管辖权,也不能再次移送,只能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即移送管辖只能发生一次。
4、管辖恒定
一审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行政案件有管辖权,案件就应当自始至终由其管辖,其后即使存在确定管辖权因素的变化,受诉法院亦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因确定管辖权因素发生变化而在理论上拥有管辖权的法院,而是应当继续审理本案直至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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