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是否属于违约?
2017/10/16 1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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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23条的规定,作为租客的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的,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对于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可从如下两个方面看待:
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修的
1、双方可事后达成协议,按照协议的约定处理。
2、不能达成协议的:(1)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去除装饰、装修物);(2)所有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例:某甲将一套房屋出租给乙,租期5年。租赁期间,乙未经甲同意花100万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那么,对装饰装修物的处理,若甲、乙不能达成协议,其法律效果是:
① 甲有权请求乙恢复原状;
② 恢复原状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承担;
③ 因装饰装修给甲造成损失的,甲有权请求乙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或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注:这里不考虑装饰装修物是否形成附和的情况。)
二、出租人经过出租人同意装修的
鉴于出租人增设装饰、装修物经过出租人同意,故不存在违约、侵权的问题。
1、 租赁合同终止时,未形成附和部分装饰装修物的处理
(1)有约定的按约定。
(2)不能达成协议的:①出租人可以取回(拆除);出租人亦有权请求出租人取回;②因取回造成房屋毁损的,出租人应恢复原状。③承租人对出租人无费用补偿请求权。
2、租赁合同终止时,形成附和部分装饰装修物的处理
有约定的按预定。
(1)若形成附和部分的装饰物连同房屋,其所有权归出租人,承租人无权取回;
(2)就附和部分的装饰装修物,双方约定由出租人给承租人适当补偿的,按照约定。
3、租赁合同终止时,形成附和部分装饰装修物连同房屋,其所有权归出租人,出租人无权取回。对现场附和部分的装饰装修物,不能达成协议的,分三种情况处理:
(1)租赁合同因租赁期间届满而终止的,对形成附和部分的装饰装修物,无论其残值大小,出租人均无权请求出租人补偿。
(2)租赁合同因被认定无效而终止的,对形成附和部分的装饰装修物,由出租人和出租人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3)租赁合同因被解除和终止,对形成附和部分的装饰装修物在剩余租赁期内的残值损失之分担,随租赁合同被解除的原因不同而不同:
①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解除的,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② 因出租人违约而解除的,由出租人承担;
③ 因承租人违约而解除的,由承租人承担;
④ 因双方违约而解除的,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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