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有哪些?
2017/10/17 14:4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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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民法院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给付权利人可在义务人不予履行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后,会依照法定程序,采取相应的方法和手段执行。
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有很多中,主要包括有:
1. 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1)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2. 侵犯名誉权案件
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3. 执行通知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10日内发出执行通知。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4. 国家威慑机制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5. 限制高消费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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