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如果丢失的,当事人如何进行补救?
2017/10/19 10: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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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票据法》相关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那么,如果汇票签发后,持票人丢失汇票的,该如何进行补救呢?
举 例:
张某向某材料公司购买原材料,为支付货款,张某向材料公司出具金额为100万元的商业汇票一张,建设银行对该汇票进行了承兑。后,材料公司因管理不善,将该汇票丢失,被刘某拾到。材料公司立即向付款人建设银行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
问题1:材料公司因丢失票据是否确定性的丧失了票据权利?
分析:《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故,票据丧失并不必然导致票据权利的丧失,材料公司还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自己的票据权利进行救济。
问题2:材料公司丢失汇票后,是否可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建设银行付款?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24条 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故,材料公司可以直接起诉要求建设银行付款。
问题3:如果建设银行向刘某支付了票据上的款项,刘某可否要求其赔偿?
分析:上述15条规定,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规定》第31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故,建设银行在材料公司办理挂失止付手续后应当停止止付,如果仍进行支付的,建设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4:材料公司通知挂失止付后,是否应当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分析: 综上,材料公司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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