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及不得离婚的情形

2017/10/20 11:14:08 802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在诉讼条件下,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呢?
       上述32条还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一方或双方重婚或一方作为有配偶者仍与他人同居的;
      (二)存在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
      (三)存在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也应准予离婚。
       ★ 不得离婚的情形
       1、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下列情形除外:(1)女方提出离婚;(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如:矛盾尖锐到会危及一方或孩子人身安全的地步;再例如:女方怀孕、分娩、流产的孩子系与他人通奸所致。)
       2、军人的配偶未经军人统一,不得起诉离婚。但是,军人一方具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的重大过错主要包括:(1)与他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在此限。
       4、判决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