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及不得离婚的情形
2017/10/20 11: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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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在诉讼条件下,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呢?
上述32条还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一方或双方重婚或一方作为有配偶者仍与他人同居的;
(二)存在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
(三)存在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也应准予离婚。
★ 不得离婚的情形
1、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下列情形除外:(1)女方提出离婚;(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如:矛盾尖锐到会危及一方或孩子人身安全的地步;再例如:女方怀孕、分娩、流产的孩子系与他人通奸所致。)
2、军人的配偶未经军人统一,不得起诉离婚。但是,军人一方具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的重大过错主要包括:(1)与他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在此限。
4、判决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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