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中的不安抗辩权,您都了解了嘛?

2017/10/31 10:16:20 815

       我国《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享有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不安抗辩权也即合同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对应的中止履行相应合同义务。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合同交易安全而产生的。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对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对方已然丧失商业信誉;
      (四)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辩权的注意事项:
       ①如果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因中止履行的带来的损失应当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②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举例说明:
       2016年6月7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7月1日付款100万,乙公司7月15日交付“天宫”牌自动扶梯20个。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天宫”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为此质监局介入了调查。
       分 析:
       上述案例中,因为“天宫”牌自动扶梯在交付前发生了质量问题,且质监局介入了调查,因此不安事由已经发生,甲公司有理由相信订购的“天宫”牌自动扶梯会引发重大安全事故,故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付款并接收“天宫”牌自动扶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