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性及其认定期限,有何规定?
2017/11/6 10: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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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交通的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事故责任分为各方同等责任,一方主要责任一方次要责任以及一方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事故责任对事故处理具有重要的意义,集中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决定保险理赔以及当事人对事故损害的责任分担
根据《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有责或是无责的责任限额内优先承担,而交强险的的理赔是以被保险机动车的事故责任为基础的,当被保险机动车有责时,交强险承担有责责任限额赔偿;当被保险机动车无责时,交强险承担无责责任限额赔偿。
此外,如果交强险理赔不足,那么对于保险理赔不足的部分,是依据各方的事故责任比例适当分担。
2、决定肇事者是否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事故责任大小以及事故造成的伤害两个标准确定肇事者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1) 事故导致死亡1人或者重伤1人以上,肇事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 事故导致死亡3人以上,肇事者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 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鉴于事故责任的重要性,下面我们说事故认定期限的问题,因为事故责任是记载于事故认定书中的,为此事故责任的认定期限事实上就是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期限,根据规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期限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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