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丢失、被盗、灭失了,教您如何获得救济!
2017/11/7 10:14:13
879
公示催告程序,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指在票据持有人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的目的有两个:1. 除权,即解除票据的效力,又叫票据失权;2. 确权,即确定申请人享有票据上的权利。上述所谓除权判决,也即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依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此外,还可包括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记名股票、提单等。
二、申请方式
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后,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三、停止支付与公告
法院认为符合受理调解的,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活动,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15日。
四、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在除权判决作出前,利害关系人都可申报权利,人民法院仅作形式审查,审查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是否一致。
五、处理
1. 符合形式条件的申报,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 如果申报不一致的,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注意: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做您的掌上律师
国晖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