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协商未来诉讼的法院,您可知道?

2017/11/9 10:17:22 977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选择未来纠纷处理的受诉法院。在各方协商确定受诉法院的前提下,对于法院的判决一定程度上能让各方易于接受,减少继续诉讼的发生。
       那么,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各方可协商受理案件的法院呢?可从如下方面进行理解:
       1、适用案件:仅财产类案件
      (1)包括国内的,也包括涉外的;
      (2)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3)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
       2、途径
       当事人只能以书面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3、只能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1)国内
       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等。
      (2)涉外
       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
       4、选择必须确定
      (1)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2)既协议管辖,又协议仲裁,仲裁无效,但管辖会有效。
       5、可以选择多个法院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由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需注意: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相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否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