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安处罚多人,一人不服起诉的,其让人也可参加诉讼

2017/11/16 14:33:23 1418

        《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三人身份举例:
        8个人打群架,公安局对她们分别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其中有3人不负提起了行政诉讼,那么,剩下的5人可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第三人的类型:
        1. 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或加害人。
        一方起诉,一方没有起诉,没有起诉一方为第三人。
        2. 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
        一方起诉,一方没有起诉,没有起诉的一方为第三人。
        3. 行政裁决、行政确认案件的当事人。行政裁决的对象是民事纠纷,民事纠纷都有双方当事人,在刷官方你方当事人中,一方起诉,一方没有起诉,没有起诉一方为第三人。
        4.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以是第三人。
        5.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根据需要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在受理阶段审查时认为原告起诉遗漏了被告,要求原告增加被告而原告拒绝的,应当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6. 因利害关系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例如:
        工商局许可某化工单位开工生产,这影响了附近居民的环境权益,部分居民对该许可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那么,附近的其他居民就可以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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